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
南京市集成電路行業協會
英文名:Nanjing Integrated Circuit Industry Association 縮寫:NICA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
本會為南京市從事集成電路的生產、設計、科研教學、開發、經營、應用等行業的企業及相關經濟組織,自愿組成的全市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
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加強和改進黨的建設;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實行集成電路行業服務和行業自律管理,協調行業與政府、企業之間關系,為促進行業有秩發展,積極開展各項活動;堅持為會員服務,為行業服務,為政府服務。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是南京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
江蘇省南京市浦口區天浦路28號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
(一)貫徹落實政府有關集成電路產業的發展規劃,向政府主管部門提出本行業發展的經濟、技術和裝備政策方面的咨詢意見和建議;
(二)做好信息服務工作。開展“調查、統計、研究、預測、咨詢”等活動,向有關部門和會員單位提供行業情況調研、市場趨勢預測和行業發展動態分析等信息和服務。做好政策導向、信息導向、市場導向工作;
(三)廣泛開展集成電路經濟技術交流、學術交流活動和合作。組織舉辦本市和本行業國內外新產品、新技術研討會、展覽會等,為會員企業開拓市場和推動產業國際化提供服務;
(四)根據委托開展政策課題研究、產業發展報告及行業發展規劃制訂等,促進本市集成電路產業的發展;
(五)制(修)訂行業標準及推薦標準;
(六)組織會員單位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及技術工人的培訓;
(七)促進本協會內會員單位間和集成電路產業鏈間的合作與交流,組織發布市場信息和產品推介;
(八)協調會員之間、會員與非會員之間、會員與消費者之間涉及經營活動爭議,督促會員單位依法經營和管理,對違反協會章程和行規行約的,依據章程規定進行處理;
(九)代表行業和會員向政府主管部門反映涉及會員單位利益的意見、建議、提案和措施;
(十)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加強行業自律,制訂行規行約,恪守誠信原則,反對不正當競爭、反對傾銷,積極保護知識產權與產品技術專利,促進和推動市場機制的建立與完善,協助政府和企業參加應訴。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種類: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愿;
(三)在本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協會秘書處根據理事會的授權審核同意后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理事長、副理事長 ;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推薦理事長、副理事長候選人,選舉和聘任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理事長 、副理事長 、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 、副理事長 、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理事長 、副理事長 、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理事長 、副理事長 、秘書長任期四年。理事長 、副理事長 、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理事長單位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所在單位。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理事長 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費標準須經會員大會以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通過。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及國家其他有關財務管理的規定,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社會團體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后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4年10月 21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